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八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教育主管部门将按照这些管理办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学校以外的场所组织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习班、艺术培训机构、体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经营,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注册备案、经营许可、教师资质等方面的审核管理。
第二章 注册备案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设立前向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注册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机构章程、管理规定、财务报表、教师资质证明等。
第六条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备案材料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审核结果。
第七条 学校应当配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的审核工作,并依法公开所审核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资质等级等信息。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包括合法的场所、设施设备、教师资质等。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获得注册备案后,应当向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审查主要考察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教育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管理制度,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确保教师人数、教师资质与培训规模相适应。
第五章 学生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为学生设置合理的课程安排,不得超负荷教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并不得收取超出标准的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和家长有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结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负责人违反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所有。
大连市教育主管部门将按照这些管理办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