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托班的开设第二条幼儿园托班是指佛山市幼儿园为满足幼儿教育需求,在办学范围内开设的接纳幼儿的教育活动场所。第四条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应当经过佛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佛山市教育行政部门。

为了规范佛山市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幼儿教育质量,提高教师素质,现将《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健康、快乐的幼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托班的开设
第二条 幼儿园托班是指佛山市幼儿园为满足幼儿教育需求,在办学范围内开设的接纳幼儿的教育活动场所。
第三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办学资质,符合相关幼儿园设立条件;
2. 提供合适的教育场所和环境,满足幼儿教育需求;
3. 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专业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
4. 相关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幼儿的身心安全;
5. 开设计划符合幼儿教育规划,满足家长需求。
第四条 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应当经过佛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 托班的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幼儿入园安排、活动内容和时间、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确保幼儿接受系统、全面的教育。
第七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健全的幼儿保育制度,确保幼儿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成长。
第八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良好的家园合作机制,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佛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批准开设、备案管理、教师资质认定等。
第十条 社会公众和家长有权对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佛山市教育行政部门。
特此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向佛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联系方式:XXX-XXX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