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经验;具有在相应教育机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意愿和承诺;具备汕头市教育局事先公布的其他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汕头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汕头市教师资格证认定范围和报考条件如下:
1. 认定范围:
(1)中小学公办教师:包括市属公办中小学、镇街道籍中小学、乡镇(街道)办中小学;
(2)中小学民办教师:指在汕头市注册并依法设立、具有中小学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教职工;
(3)特岗教师: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经选拔、代课和培训后受聘于中小学的特定岗位教师;
(4)中小学德育教师:专门从事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的教师;
(5)中小学体育教师:专门从事中小学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
(6)幼儿园教师:指在汕头市各级(市、区、县)批准登记的、以婴幼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机构从业人员;
(7)特教教师:专门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康复教育教学的教师。
2.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经验;
(4)具有在相应教育机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意愿和承诺;
(5)具备汕头市教育局事先公布的其他条件。
注意:具体的认定范围和报考条件可能会有一定调整,建议考生在报名前仔细阅读当地教育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